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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T(Build-Operate-Transfer)模式,即建設--運營--移交,是一種通用的投融資方式。近幾年,污水處理BOT似雨后春筍般在全國遍地開花。采用此方式,有效地促進了污水處理產業的發展。但在其迅速發展的背后,潛在著許多的風險和危機。
污水處理廠BOT運作存在的問題
來自投資商的問題:素質不一,市場混亂。污水處理工程的BOT運作,許多投資商把其看成一塊巨大的“蛋糕”,一旦有該項目的招投標,立即蜂擁而上。投資企業中,素質不一,實力參差不齊,有的有污水處理投資經驗及運營資質,有的從沒有接觸過環保;有業外單位與中小型環保企業組成的臨時投資實體,有工程承包商、設備供應商,也有投機的皮包公司,都集中在BOT市場角逐。由于對投資企業沒有設定資質及準入制度,使各類企業惡性競爭參與BOT項目,造成污水處理市場的混亂。
來自運作中的問題:操作不規范,運作困難。BOT實施在目前還沒有形成固定的模式,從已運行的看,有的程序較亂,操作不規范;有的BOT項目不作招標或議標,搞暗箱操作。簽訂的合同,千差萬別,有的責權不清、責任不明,有的甚至違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。在運營中,有的政府“卡”企業,有的企業騙政府。運作的規范,使雙方出現糾紛甚至官司。
來自政府的問題:形式主義,監管未到位。個別地方政府上馬BOT項目,搞形式主義,為招商引資指標或為解決暫時的投資困難,脫離實際,跟風攀比。這樣,在不同目的或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搞BOT,往往造成合同不規范、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及市場運作困難等問題。此外,運行中政府監管不到位,認為一搞BOT,萬事大吉,不去監管,全放于企業導致失控局面。
BOT運作風險分析
(一)相對于政府應規避的風險:
投資商無投資實力及運營經驗,造成投入不足、半拉子工程、不能運營或出水不達標。避免投資商投資實力不足的風險,可考察其是否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、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,并要求投資者在企業中標后規定時間內,在當地注冊項目公司并存入政府帳戶總投資金額30%的資本金,由雙方監督使用。其營運水平,要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,并切實考察后確定。由于特許期年限較長,政府把經營權交給了企業,具有一定的壟斷性,若企業不能滿足投資要求或運行不達標,政府在合同中要考慮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。
商業欺詐行為。投資商利用政府官員不太了解BOT的弱點,鉆政策的空子,將回報率設得過高或合同條款不平等,使政府遭受損失。國家建設部《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設施市場化進程的意見》中明確指出,污水處理運行要保本微利;《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辦法》對制定價格的原則是:補償成本、依法納稅、合理收益、節約資源、促進發展及社會承受力。政府對此風險:一是要公平合理地確定回報率,不宜過高或過低。過高出現政府利益受損,過低則投資商無法保證運營;二是合同談判避免行政干預或包辦,要由相關專業人才參與并洽談。從投資商角度:一不要暴利,二不要“哄”政府。合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才是雙方長期收益的保證。投資“縮水”。污水處理單價由建設成本回收、運營成本、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。有的投資商在污水處理單價確定后,通過工程建設中降低標準、減少投資等來謀取利益,建成的工程雖然能勉強運行,但等其運行期滿移交政府時,已基本報廢。此風險規避是:政府投資方鑒訂完善特許經營協議,并成立專門班子,對工程嚴格監管,確保工程質量及投資額。
以上三點是政府的主要風險。BOT涉及到工程技術、經濟、法律等諸多問題,規避上述風險,政府切勿行政干預或盲目決策,應聘請熟悉BOT運作的咨詢機構,從BOT招投標開始,到合同的簽訂,直至工程結束。雖付出一定的咨詢費用,但換取工程的順利完工及保障幾十年的順利運營,還是值得的。
(二)相對于投資商應規避的風險:
建設、運營、維護、融資等商業性風險。水業專家對水務產業的特征總結為:經營形式的自然壟斷性、投資的低回報性、政策的高風險性、資本的高沉淀性及由于政府造成的低需求彈性。一個BOT項目,少則幾千萬,多則幾個億,資金占用比率高,風險大。項目一旦確定,投資人首先承擔的是巨大的建設成本投入,往往需要十幾年才能收回,其次才是獲利。如果運營出現問題,則投資無法回收。
國家政策、法律法規等變化的風險。目前,國家對BOT還沒有完整的法律配套體系,運作中許多依據無章可循。政府與投資商簽訂的合同,具有法律效力,即使國家政策、法律的變化使一方遭受影響,地方政府可通過調整收費價格或特許期時間等措施予以補償,而不能全部否定。對于政府換屆合同延續的風險,可由當地人大形成地方性法規或決議,保證對投資商政策的連續性,應避免口頭承諾造成的風險。
政府承付能力與信譽度。對投資商來說,zui大的風險是污水處理廠建成運行后,政府能否按合同支付污水處理費。對投資方,政府不具備償付能力的風險,應在投資前充分調查當地財政收支情況及信譽度,分析其支付能力,再作投資決策;對政府具備償付能力而不愿償付的風險,可通過正規的《特許經營權協議》、完善的法律手續及必要的擔保來規避。在BOT中,政府和企業是合作者,其成功誠信是基礎,雙贏是關鍵。
以上三點是企業在BOT運作中的主要風險。企業風險應分類對待,按慣例,哪一方有能力控制風險就由該方承擔,不屬于雙方或雙方無法控制的風險由雙方共同分擔。對投資者,從運作程序、合同條款等都要作出嚴密細致的規定,同時,要精通業務,加強技術調研及市場風險的評估,以zui大限度地減少風險。
BOT市場需強化的幾項措施
制訂市場準入制度。當前BOT投資商可謂魚龍混雜,參差不齊。要規范BOT運作,促進污水處理市場化良性發展,必須建立市場準入機制。對所有環保投資企業根據其實力、技術水平及營運能力評定資質等級,對什么資質企業能進入污水處理市場BOT運作進行嚴格審核,在這個基礎上引入規范競爭。這樣,作為BOT運作主體的投資商,其素質、實力、水平將達到一個新的檔次。
建立法律配套體系。市場經濟下BOT運作,需完善、配套的法律體系作支持,不能再“摸石頭過河”。BOT實施的程序、特許權法律文件的形式、合同文本的標準、合同糾紛的處理、風險與管理問題等都需要制訂完整的法律文件。盡管近日國家建設部以部長令頒布了《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》,國內北京、深圳等地也先后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法規,但7月1日《行政許可法》實施后,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又將進入法規真空階段,因此,作為國家應立即制訂該方面的法規,對BOT市場進行立法規范。
及時轉變政府職能。污水處理項目BOT運作后,政府要及時轉換自己的角色,既不能錯位,也不能越位,要找準自己的位置。項目BOT后,政府由原來的合同簽訂者向合同協調者、監管者職能轉變。政府監管主要三個方面;一是價格監管;二是服務質量監管;三是公共領域的安全性監管。同時,政府部門應為自己的監管行為提供法律依據,并制訂監管條例。政府負有對企業投資、建設、運營、服務等運作全過程的監管責任,市場化程度越高,監管越重要。加大人才培養力度。根據國家政策,近幾年對污水處理投資大,步伐快,將有大量的污水處理廠采取BOT方式。BOT涉及投融資、污水處理技術、工程建設管理等知識,需要一批高素質、技術全面的復合型人才。無論政府還是企業,如果沒有這樣一批人才參與,污水處理BOT運作將長期處于低級的摸索性階段,甚至隨著一個個BOT夭折,把整個污水處理市場化運作毀滅在初級階段。一是要加大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,在大學設置專業教育。二是相關部門要經常舉辦該知識的培訓、講座,加強對BOT的了解。三是多成立專業BOT咨詢機構,進入市場來規范BOT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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